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干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第一、此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证明文件。第二、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此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业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职权的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以下是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量刑的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593人已浏览
3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