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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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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起诉,这时要准备的相关证据是要可以证明这三万元是借款,但我看你与同事之间应该没有借据之类的东西。你说的人证在中国的法律中证明力是相当小的,加上没有直接指向三万元性质的证据,单凭证人证言是不够的。你不是说这三万元是用于工作的,可以调取相应的工作凭证予以证明你向对方借款的事实。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那么只能做下面的起诉。 二、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由于你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你向同事付款,只要你的同事不能解释或证明你付这三万元的用途,法庭可以认定这三万元为不当得利,可以责令你的同事予以返还。 两种案由的区别在于,借款可以产生利息,不当得利只能予以返还。自己看着办。
借钱不还可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诈骗罪。需要看有没有不归还的故意,数额上2000就够了,但主观上有时候很难界定。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生活紧张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可以直接报警,不能起诉诈骗。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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