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隐名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必须达成以下条件的: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受到严重损失,如果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所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受到严重损失,如果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隐名股东确认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对外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为依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