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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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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用地条件限制导致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的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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