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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的债务是双方同居时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双方同居时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共同...
离婚后同居的债务是双方同居时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双方同居时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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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设定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后同居的债务是双方同居时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双方同居时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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