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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是说返还就返还的,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你们的条件满足才会返还。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你们双方领取结婚证了,男方给彩礼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如果女方并无过错,属于男方毁约,则只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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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用了,当时给的彩礼就是为了结婚用的,虽然结婚时日短,但是也毕竟结了婚,彩礼正常来说是不用返还的,但是如果数额很大,可以适当的偿一些,但是不用全部返还。没有法律支持的,一分钱不还也没有问题。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属于婚姻事实已经达成,法律支持不退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法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A、未办理结婚登记。B、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C、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第二、第三种规定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3、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原则,即便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自愿离婚,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法应予以返还。所谓生活困难,在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7条有详细规定,是指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生活困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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