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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所属的治超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所属的治超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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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二)设置规范的公示牌;(三)提示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四)设置、开通与交通量相适应的收费道口;(五)履行公路的养护义务;(六)接受行业管理,报送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发现损坏公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出具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检测人员盖章、签字的检测文书;(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三)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公路管理机构经检测发现非法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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