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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就是拆伙后品牌保留问题,股东拆伙是资产重组一般有以下方法解决1.合理补偿其他股东使其自愿放弃公司2.就是你重新注册公司注销...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重组销售,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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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持股模式 这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2、间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依据是84号文,全称是《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有人说,这样也不解决问题啊。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呢?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两个股东拆伙了,公司的现金,固定资产,存货按比例分,员工继续跟其中的一个老板继续经营下去,这就分成了两个公司。如果两个公司都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那么两个公司都要重新建账。如果一个股东新办营业执照,要重新建账。另一个股东的公司用的是原来公司的营业执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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