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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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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第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团体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日内,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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