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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若确有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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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拘留证,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根据该法规定,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为三十七天。刑事拘留从宣布刑拘证算起,过二十四小时算作一天。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在下午6点被行政拘留1天,那么在晚上12点就可以释放。而如果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在下午6点被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点才能释放。 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因此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以及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已经明确规定。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至4日;二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几乎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这种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于治安拘留的时间的回答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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