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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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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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