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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测量方法,原则上是要求从瘢痕或者创口的起始开始测量,如果因为皮肤皱纹或者毛发影响无法分辨创口或瘢痕的起始点,从第一个缝针...
1,轻伤: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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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造成4,5公分创口,已经构成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1、赔偿原则为,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侵害人有权要求减轻赔偿责任。2、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决定侵害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定。3、打人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受害人因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打人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如果伤情较为严重,涉及给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4、如果酒后打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17条的原则,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以上即会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的会按照43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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