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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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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有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处罚李某,则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二、被告合法。被告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指出谁是被告人。如果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不是具体的工作人员。三、起诉理由合法。必须具体。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这个范围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了受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范围,也决定了行政最终裁决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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