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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两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都不限数额,数额少的也算犯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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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两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都不限数额,数额少的也算犯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3000元。因此,扒窃3000元手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是还不算“数额巨大”,尚属“轻罪”,一般情况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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