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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复婚后就由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离婚后,法院判决时均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决...
无效的。 孩子的抚养权是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父母复婚后,一方作为子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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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改变,只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成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复婚后,一方作为子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模式又变回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因此,原抚养权的约定在父母复婚后是无效的。 3.如果复婚后又离婚的,这时候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不再适用上次离婚的约定,而要根据本次离婚的具体情况来重新确定抚养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还要根据孩子年龄、双方住房、收入等综合条件来评估孩子放在哪一边,对孩子最有利,就把孩子判决给哪一方。如果孩子满8岁了,还要征询孩子意见。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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