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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置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盲人专用通道;(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五)双向通行低于六米、单向通行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六)宽度在五米以下的人行道;(七)附近两百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八)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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