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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论证、复核、审定、发布、修正、废止及解释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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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四)有关部门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规章经市长签发后,《政报》、《江城日报》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市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立项论证情况,对规章制定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建议进行审查,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召开论证会,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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