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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心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自己善用职权经营同类营业给原单位带来的后果仍然与他人经营或者自己经营,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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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 第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此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第二,行为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经营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利润达到巨额标准。这个数额标准是10万。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经营,取得非法利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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