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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可以向医疗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医疗纠纷起诉医院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收集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证据材料,并起草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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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3、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的责任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三种方式: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三种方式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或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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