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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一般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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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首先,刑法上没有索贿罪,只有受贿罪。 然后,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主动索贿的,就够成受贿罪,不需要得到钱财 1、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2、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6、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为: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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