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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工伤复发鉴定不合格规定在鉴定结果出来的一年之后,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伤情发生变化,是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
1、如果二次鉴定是在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职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继续申请鉴定了,如果职工认为单位侵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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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二次鉴定是在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职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继续申请鉴定了,如果职工认为单位侵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2、因为根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用人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已经一年,早已超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时效,已经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合同终止证明书,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劳动者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如果是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30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2、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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