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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或者行业处分。...
设立合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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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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