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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的或经过公证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必...
公益性质的或经过公证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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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 5、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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