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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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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如果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的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保险不足赔付时,由代驾司机或代驾司机所在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代驾司机是车主的亲朋好友,只是来帮忙就不一样了。这样的好友属于“好意施惠”。在好意施惠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足赔付部分,车主自行承担。车主对(好友)司机无追偿权。最多基于公平原则,车主可适当要求好意施惠人进行补偿,而这个(补偿)比例一般在实践中比较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车主花钱雇佣代驾司机开车,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在保险不足以赔付的时候,代驾司机要进行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朋友帮忙开车,这种情况下由车主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代驾撞死人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某些酒店会专门为喝酒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属于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由酒店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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