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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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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规定是指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数额。 所谓“高温津贴”,其实是针对劳动者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1]截至2016年,中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
(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四)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最近持续的高温天气,给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带来不便。为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天津规定,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工作可获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天津市最新下发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表示,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据了解,这一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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