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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凭证报损、报失期间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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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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