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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据此规定,犯罪未遂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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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能否认定犯罪未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该诉辩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特殊情况的诱惑构成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为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有三个特点。第一,犯罪已经开始实施;二是犯罪未成功;第三,犯罪未成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时,符合这三个特点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要确定犯罪未遂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法律禁止犯意引诱,但允许数量引诱。如果你之前并没有犯罪故意,而是在特情引诱的情况下产生了犯意,这种情况不能定罪,如果你原本就有犯罪故意,且确实曾贩卖过毒品,特情引诱的结果仅仅是增加毒品数量而已,这种情况可以定罪判刑,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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