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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程序: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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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一次诉讼还未结束阶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既可,但需要理由确实充分,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的证据确凿。 3、另行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原审已结束但发现伤残等级提高,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受伤害程度出现新情况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由于个别鉴定机构不太正规,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一、具备获得伤残等级的可能 一般受害人不知道什么样的伤情才能获得伤残等级,就需要查阅相关规定或是直接向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咨询。尤其是轻级别的交通事故,伤者往往很难判断,如果没有等级可能,而去鉴定,只会耗费精力与金钱。 二、把握鉴定时间 过早或是过晚的去进行鉴定都有可能没有等级或是降低了等级,通常最佳的时间也是法定的鉴定时间为临床医疗终结后,但是有时候伤者情况多变,赔偿需要结合客观情况,也要结合各方的主观情况并案件的发展来看。因此,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伤残鉴定的时间。 三、向有利的鉴定机构申请 所谓有利的鉴定机构,事实上是那些可以得到或是提高伤残级别的鉴定机构。因为虽然法定的鉴定标准一致,但是各个鉴定机构的规则或是鉴定人员的能力会有差异,一样的伤情在有的鉴定机构可以有伤残等级,或是有更高的伤残等级,而在其他伤残机构却是没有的。 四、获得鉴定意见 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有伤残等级的,就可以凭着此意见向相关赔偿义务人索赔了。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满意,而事实上可以更好的,可以重新鉴定,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其中要清楚的知道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资料,从而加快走入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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