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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再审案件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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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话,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话,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法院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话,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的话,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进行公告。 4、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的话,可以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五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的话,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话,予以立案。证据交换的话,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开庭的话,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进行公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小区楼号 电话: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条号 电话:138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二次手术费人民币100000元,残疾器具费人民币3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000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7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18日17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2005)第3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1年1月20日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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