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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去自首,派出所又把他放出来了,可能是犯罪较轻,免除处罚了。也可能超过追诉时效期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后,司法机关决定适用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司法机关将按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适当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些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具体程序取决于案件的情况。
首先,自首要成立,即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三个司法解释)。 其次,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一定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实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分三个步骤量刑:确定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 由于杀人(不知是过失还是故意,暂依故意)是重罪,如果起点刑是无期或死刑,则不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如果起点刑不是无期或死刑,则根据12种情形:未成年、聋哑人、未遂等,以及自首、是否全部赔偿被害人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确定基准刑;然后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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