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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侣或者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纠纷,其中一方威胁自杀的,如果另一方没有教唆其自杀或者刺激其自杀,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对方在自己面前自杀,...
答:男方在场没有施救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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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有外遇并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形。
婚外情分手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婚外情分手后,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需要负责?我们可以将此类案件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实施的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心胸过于狭窄或重大误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因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严惩处的一个情节。 (三)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些清醒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些行为,且这些行为与自杀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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