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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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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释解]本条是关于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共有以下两层涵义: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因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其生理有严重缺陷,但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于无法律责任能力人,实践中也曾发生过有的又聋又哑的人非法制造枪支的治安案件。二是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因为这类人具有聋哑或者双目失明的生理缺陷,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其辨认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一般均低于正常人,对其处罚—般也应轻于正常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的生理缺陷状况和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处罚的轻重程度。这里的“不予处罚”,主要是指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因生理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也就是说,盲人和聋哑人触犯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绝对免除其法律责任。但从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残疾人违法犯罪一贯有着“重罪轻判”的原则。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常人犯罪可能会被判刑十年,而残疾人犯罪只会被判七年;正常人可能被拘留十天,而残疾人可能只被罚款五百元。当然,从理论上讲,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治安法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又聋又哑是指聋、哑两者皆具的人。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不适用这一条文的规定。这种生理缺陷既包括先天的,也包括后天的。在具体处理时,要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智力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践中,盲人和聋哑人本是弱势群体,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但对已经违法犯罪的残疾人,单凭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仅此是不够的。这需要我们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些残疾人误入歧途。作为弱势群体,社会还是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残联会和基层派出所建立帮教组织,对这些重点人进行帮教,同时对残疾人犯罪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放任不管,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对于盲人、聋哑人违法犯罪这样—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现象,惩治处罚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除了家庭、学校对他们的亲情感化教育外,政府和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保证聋哑人的就业率,让聋哑人享受正常人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福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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