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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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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忙叫了一位同学把这事告诉班主任。班主任也及时地联系了家长,看来你是一位有着教学经验的教师。一般情况,教师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在不听劝的情况下,课堂上要求学生到班主任处接受处理并无不妥。在发现情况后,及时通报班主任和家长,做法无可争议。实际上,错的在于,学校门卫(假如有的话)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肯定的,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以及班主任不存在过失,对于该学生的被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学校是有责任的。 但是如果学校给学生交了保险,应当给保险公司报个案,最终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学校给学生交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学生发生意外之后,转嫁责任由保险公司最终赔偿。
根据您的描述,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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