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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明确了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叫超生罚款)的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属于地方性规定,并非全国统一,当事人应具体咨询当地的计生办,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以下资料,供参考: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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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数额:《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综上所述,如果未婚生育的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是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需要高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用。男女要承担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吗?
征收标准 7、严格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8、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参考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其中城区农村村民的年人均纯收入按区所辖乡镇农村村民平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县(市、区)没有公布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参考人均工资水平确定标准。 9、早育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0、夫妻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十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十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一次性征收基本标准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3、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村民的,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14、一方有配偶违法同居生育的,以有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15、双方有配偶违法同居生育她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高的一方为计征标准。四、缴款方式 16、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但当事人一次性缴清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应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一次性缴纳确雷困难”的有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证明等),受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当事人须作出分期缴款计划。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比例不低于所征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17、超过30日既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又未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的,应责令当事人缴纳,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分期缴纳的,按到期应缴数额加收滞纳金。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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