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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50周岁以下,具备基本条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请引进。但是,如...
1、不可以:户口投靠,必须有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2、在房主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其他户内的成员(包括配偶),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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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上海定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在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和工种相应;(五)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办法》规定,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职位一致的,可以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和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1、不可以:迁户口的必要程序之一,就是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2、户主(房产所有权人)不迁移户口,其他人员(包括配偶)是无法进行户口投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迁移户口。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本市居民可在本人及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步骤1:准备材料提前准备办理所需相关材料。·办理材料: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步骤2:现场办理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现场办理入户。·办公地址:入户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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