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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施工行为地为专属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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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于合同的地域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按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为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上述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加工行为,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的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查明施工工程的原则。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应当适用。本案中原,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虽协议了管辖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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