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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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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机制。具体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及时支付赔偿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可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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