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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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