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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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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已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发现已过追诉时效的,还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已经过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追诉时效的例外上。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应当随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超过诉讼时效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无罪释放。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限不再起诉:(1)法定最高刑罚不满五年的,经五年;(2)法定最高刑罚不满十年的,经十年;(3)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经二十年。20年后认为必须起诉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超过上述期限的,起诉时效终止,不再起诉。起诉时效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起诉时效的,不受起诉时效的限制。
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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