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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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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以上就是江苏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各位拆迁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土地面积测量,并配合拆迁办的相关拆迁工作。如果拆迁补偿未能及时发放或有拖欠现象,除了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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