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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条件是: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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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57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接受诊察的轻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障碍、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或死亡的;(2)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处罚其他五种严重的情况。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行资格的人非法执行医生:(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生执行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的;(3)依法取消医生执行证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行证,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性功能障碍,照卫生部《医疗事故等级标准(试行)》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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