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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2022-10-18
2015年5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中材水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供方垫资肆佰万元,需方付款。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开始向被告供货,2016年4月25日原告停止供货。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4月25日,原告供货11136170.06元。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42.5级散水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每月计算一次。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开始向原告陆续支付货款:2016年6月15日支付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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