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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饮 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 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 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在的7天是刑事拘留,7天后变成拘留,拘留也在拘留所执行,拘留的量刑是1-六个月,不得超过12个月。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并处以罚款。即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即使酒后驾驶,超过80毫克也是醉酒驾驶的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酒驾驶。刑法规定,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知道酒后驾驶违法,酒后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酒后驾驶,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继续驾驶碰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放任态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对此类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处以拘役,并处以罚金。酒后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将危险驾驶写入刑法,加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可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1、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2、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3、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一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4、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5、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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