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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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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特点,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并经常组织开展防汛、地震、消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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