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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的意思。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故反诉只能向提起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不能达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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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有关联的独立的诉。根据我国民诉法即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审未提起反诉,二审时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对于本诉和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是独立的诉,提起反诉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本诉一致。反诉的独立性也表现在反诉不依附于本诉,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程序,反诉应继续审理。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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