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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诉讼一般是不可以起诉“小三”的,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出轨方给“小三”赠送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回收财产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有相应证据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 法律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一般不能起诉小三。但是,有明知他人有配偶结婚的行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承担刑事责任。重婚罪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可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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