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现场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 3、缴纳证件工本费,每...
户口本遗失了,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本市居民遗失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报失单。 2、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当即可办理。
户口本遗失了,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先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本,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本。随后再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需要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如属半年内第二次补领居民身份证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照片回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0人已浏览
753人已浏览
619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