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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需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赔偿,没有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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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和计算方式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按照协议来确定; 3.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还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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