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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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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过需要搜集证据,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都可以退房。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欺骗消费者可退房。
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也就是说,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据了解,2003年5月,家住赤峰市红山区的刘女士与赤峰市XX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刘女士在宝峰公司开发的XX定购一套楼房,面积为104.15平方米,基础价为每平方米980元,预交购房款7万元,宝峰公司于2004年1月末交房。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收据中加盖了宝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被告李某的个人名章,李某将该款存在其个人账户内,后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刘女士以XX是李某借用宝峰公司资质开发,二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其受骗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6年6月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由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且支付期间利息,并赔偿损失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宝峰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商品房预售协议,被告宝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属欺诈行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购房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按照原告已付款的一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使用被告宝峰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实际出资人,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应与宝峰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赤峰市XX公司和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刘女士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并共同赔偿刘女士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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