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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补贴目标和时间

2021-12-12
《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根据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用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3、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拆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5、征用无收入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度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树木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价格购买;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非法建筑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种植的树木、建筑物不予补偿;3、根据实际情况,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人工鱼塘、农场及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贴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计算。每亩人均耕地减少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础和无收入的非耕地不得支付安置补贴。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和安置补贴,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协商处理,用于组织被征用土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无法就业的生活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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